1、适用范围。根据《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分类,目前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分别归于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因此,对《规定》第二条调整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
2、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作出规定,推行工商登记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自主查询、全程电子化登记,为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提供支撑。
注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的资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同行业但字号相同或相近行业且字号相同的,提交名称
使用承诺书。
4.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名分为:新设立和升级到名称
1、新设立:需要提供材料给我们,由我们的人员做好材料递交给内部人员快速点过。
2、升级到名称:先去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递交材料,然后把工商局返回的变更意见书快递给我们,由我们内部人员快速点过。
名称构成的形式要素。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因此在第五条中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定时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存续的企业数量具有理论上限,一般用作字号的常用字在10个以内的排列组合,数量庞大足以满足企业选择,第九条对字号的字数作出了限制。
考虑到大多数企业经营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同行政区域的相同行业、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未引起社会误认和混淆,因此对第七条中名称各部分的依次组成未作修改。根据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对字号突出使用的商业习惯,对行政区划变换位置和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在第八条中限定为企业法人,具体条件在配套规章中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