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后,可能会引发使用中在名称近似、混淆等侵权情形。对不同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快速处理,作出行政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判。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构的性质、争议处理的程序、期限和名称保全等另行制定规章予以规定。对侵害商标等商业标识权利的,按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核名要求,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4、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5、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6、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7、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9、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强制除名制度。为强化事后管理,第三十七条对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变更。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将该企业名称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