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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牌照转让条件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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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2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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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四)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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