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字号构成】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法人名称可以不含字号。
第十条【行业表述】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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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大类以上的,并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
第十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且应当明确易懂。
第十二条【冠中国字样情形】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