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
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传真机、复印机、具备
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
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
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
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
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
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