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名称核准范围和要求:
1.国家局的企业名称。
须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的企业。
须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必须1亿以上。
注册资金必须1亿以上。
3.中字开头企业名称核准。
4.国字开头企业名称核准。
5.国家局企业集团名称核准(包括企业集团)。
6.含“国际”字样名称核准。
7.含“(中国)”字样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的名称,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4、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5、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除外;
6、与-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7、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